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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398号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潘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鹏,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地区医药公司家属院附8号。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潘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潘鹏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款21491.02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被告潘鹏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2月1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90元。经查,被执行人潘鹏借款抵押物为陕AN9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号起亚牌YD27204A,发动机号CW014996,车架号LJDKAA245C0055719)一辆。本案执行费2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鹏银行存款22096.5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潘鹏名下陕AN9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号起亚牌YD27204A,发动机号CW014996,车架号LJDKAA245C0055719)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

审判员  于 秦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