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152号原告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恒标。委托代理人习建军,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3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丽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