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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152号

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XX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152号原告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恒标。委托代理人习建军,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XXX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3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丽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