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12号原告韩耀,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奇炜,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德嘉美吉特科技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99、101号。法定代表人许细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琰娜,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许祖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耀与被告常州德嘉美吉特科技五金城有限公司、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耀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耀撤回对常州德嘉美吉特科技五金城有限公司、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6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30元,由韩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凌琎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季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