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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272之一号

张哲生与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哲生,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72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张哲生,男,汉族,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张哲生与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哲生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遂将该案委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