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72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张哲生,男,汉族,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张哲生与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哲生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遂将该案委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