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333号原告石某1,男,193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仇某,女,193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2,男,196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石某1、仇某与被告石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1、仇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某2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1、仇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1、仇某撤回对被告石某2的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某1、仇某负担。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