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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833号

刘敏、钟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敏,钟建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33民初1833号

原告:刘敏,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会昌县农医保局干部,现住会昌县。

被告:钟建发,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会昌县。

原告刘敏与被告钟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钟建发归还原告刘敏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案件主要事实:2014年7月期间,被告钟建发借原告刘敏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三次合计46000元,信用卡还款到期后,被告钟建发未按期还款,原告刘敏只能自己归还信用卡消费款,后经原告刘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钟建发于2015年12月30日写下一张5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刘敏,其中借款本金为46000元,另外4000元为2015年12月30日前未支付的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刘敏多次催促被告钟建发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建发欠原告刘敏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6000元。

二、被告钟建发欠原告刘敏利息合计14000元(其中2015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按4000元计算,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按10000元计算),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自愿放弃其余所有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钟建发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淑璇

人民陪审员  吴均彬

人民陪审员  肖 枫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连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