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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61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刘海平、张掖市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刘海平,张掖市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61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国军,系该行行长。地址:张掖市××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荣,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平,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本区甘浚镇中沟村十三社。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掖市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武,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区处。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诉被告刘海平、张掖市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2017年2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