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61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国军,系该行行长。地址:张掖市××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荣,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平,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本区甘浚镇中沟村十三社。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掖市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武,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区处。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诉被告刘海平、张掖市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2017年2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