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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274号

隋青龙与付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隋青龙,付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274号

原告:隋青龙,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付生,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隋青龙与被告付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隋青龙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青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青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隋青龙负担。

审判员 许 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兴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