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274号
原告:隋青龙,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付生,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隋青龙与被告付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隋青龙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青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青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隋青龙负担。
审判员 许 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兴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