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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406号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辉,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渭南市临渭区田市镇新田村*组。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75854.68元。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2月1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辉借款抵押物为陕AS56**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起亚牌YQZ6442A,发动机号CW067549,车架号LJDJAA141C0110759)一辆。本案执行费10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辉银行存款79888.6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辉名下陕AS56**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起亚牌YQZ6442A,发动机号CW067549,车架号LJDJAA141C0110759)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

审判员  于 秦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