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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执97号之一

王桂林、曲瑞文、宋宝顺与通化市人民政府因政府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林,曲瑞文,宋宝顺,通化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桂林,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执行人:曲瑞文,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执行人:宋宝顺,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通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化市玉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文,市长。本院在执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行初9号行政判决,申请执行人王桂林、曲瑞文、宋宝顺与通化市人民政府因政府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已对申请执行人王桂林、曲瑞文、宋宝顺的复议请求作出答复,本案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行初9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东秀执行员  杨铁峰执行员  张学鑫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