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桂林,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执行人:曲瑞文,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执行人:宋宝顺,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通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化市玉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文,市长。本院在执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行初9号行政判决,申请执行人王桂林、曲瑞文、宋宝顺与通化市人民政府因政府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已对申请执行人王桂林、曲瑞文、宋宝顺的复议请求作出答复,本案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行初9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东秀执行员 杨铁峰执行员 张学鑫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