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海执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任佐国于2014年7月28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任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9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佐国与被执行人任书德劳务合同纠纷[(2014)海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