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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329号

中山市古镇睿豪五金加工厂与丁国平、蒋小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睿豪五金加工厂,丁国平,蒋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7329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睿豪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和平路***号第**栋首层之1。

主要

负责人:陈浩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雯,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国平,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县,

被告:蒋小容,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中山市古镇睿豪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睿豪加工厂)与被告丁国平、蒋小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豪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国平、蒋小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睿豪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丁国平、蒋小容支付原告睿豪加工厂货款11008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1起,被告以“瑞朗”名义向原告购买各类五金制品,原告均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由被告员工签收。截止2015年6月13日,被告累计向原告购买160083元货物,仅支付50000元(支票号00053837),尚欠110083元。2016年1月4日,被告承诺再支付50000元,剩下货款先签下欠条,并承诺于2016年4月15日一次性付清。但其后并未偿付。被告丁国平、蒋小容系夫妻关系,一直在古镇从事灯饰行业,本案债务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丁国平、蒋小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睿豪加工厂向被告丁国平、蒋小容经营的“中山市古镇瑞朗灯饰门市部”(未注册)供应五金灯饰配件,并由其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上载明货物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等。2015年4-6月期间,睿豪加工厂共供货160083元,丁国平、蒋小容已付款50000元,尚欠110083元。2016年1月4日,丁国平向睿豪加工厂立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4月15日前付清欠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但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丁国平、蒋小容收取原告睿豪加工厂供应的货物,却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睿豪加工厂诉请被告丁国平、蒋小容支付货款110083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逾期利息按3%计,现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4日起计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国平、蒋小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丁国平、蒋小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睿豪五金加工厂支付货款110083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货款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被告丁国平、蒋小容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执行中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豫波

审判员  姚红波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少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