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7183916-1。
被执行人:王广东,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池)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标的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6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40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王有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彭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