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473号
原告:高付华,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日,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叙永县摩尼镇中心卫生院,地址:叙永县。
法定代表人:王正良,院长。
原告高付华与被告叙永县摩尼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付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正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