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285号
原告:李让举,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袁家敏,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韦之林,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李让举与被执行人韦之林、袁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李国胜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