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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285号

李让举与袁家敏、韦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让举,袁家敏,韦之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285号

原告:李让举,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袁家敏,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韦之林,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李让举与被执行人韦之林、袁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李国胜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