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627行初23号原告胡建林,男,汉族,生于1946年10月6日,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彝良县。委托代理人王泽亮,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歌,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7日,云南省彝良县人,系彝良县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彝良县。被告彝良县国土资源局,住址彝良县角奎镇东正街。法定代表人赵泽卿,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池,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系彝良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彝良县。被告彝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址彝良县角奎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颜中祥,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朝印,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征桂,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8日,云南省彝良县人,系彝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工,住彝良县。第三人胡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4日,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彝良县。
原告胡建林诉被告彝良县国土资源局、彝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土地及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胡建林以起诉不当为由,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胡建林当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建林交纳。
审判长 申时焕
审判员 徐朝飞
审判员 李鸿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翠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