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赵某,男,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