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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11号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雪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雪良,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雪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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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11号

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文化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5858750Y。

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莉。

被告:钱雪良,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雪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晓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亚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