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中心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剑,行长。被执行人张永忠,男,汉族,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被执行人朱启文,男,汉族,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被执行人张恩学,男,汉族,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忠、朱启文、张恩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督字第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姜宏远
审判员 牛传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