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1/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定丰,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羿淳水果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NA000658X。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
法定代表人:何仲校。
被执行人:余利波,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何仲校,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郁婉芬,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定丰、慈溪羿淳水果专业合作社、余利波、何仲校、郁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定丰、慈溪羿淳水果专业合作社、余利波、何仲校、郁婉芬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50532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26.5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何定丰、慈溪羿淳水果专业合作社、余利波、何仲校、郁婉芬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何定丰、慈溪羿淳水果专业合作社、余利波、何仲校、郁婉芬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何仲校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和浙B×××××两辆车并均予以查封。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20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