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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40号

石河子花园镇俊勇钻井队与孙正全、孙正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河子花园镇俊勇钻井队,孙正全,孙正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40号原告石河子花园镇俊勇钻井队。负责人陈俊勇。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农五师八十三团农行楼西单元502室,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2XX****XX。委托代理人陈志彪,男,汉族,1950年1月13日出生,农五师八十三团农行楼西单元502室,钻井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9XX****XX。系陈俊勇的父亲。被告孙正全,男,汉族,现住博州。被告孙正学,男,汉族,现住博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花园镇俊勇钻井队与被告孙正全、孙正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花园镇俊勇钻井队以仍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花园镇俊勇钻井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花园镇俊勇钻井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石河子花园镇俊勇钻井队负担。

审判员  谢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