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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曹龙与被执行人朱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龙,朱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曹龙,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东山委**组。被执行人朱玉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渤海镇大三家子村。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朱玉喜给付原告曹龙借款63557元。逾期被告朱玉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曹龙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龙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08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传民

审 判 员  于延春

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京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