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曹龙,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东山委**组。被执行人朱玉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渤海镇大三家子村。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朱玉喜给付原告曹龙借款63557元。逾期被告朱玉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曹龙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龙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08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传民
审 判 员 于延春
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京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