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100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电排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一环立交侧(即原嫦娥厂)楼房。注册号:440602000189815。
负责人:罗永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宾,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辉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公路。注册号:4406041002092。
法定代表人:梁明辉。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电排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与被告佛山市恒诺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辉鹏陶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关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审判长 汪占毛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赖坚凡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