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8534号原告王钦城,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桑颖,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陈志威,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二李东玲,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一、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4年11月28日按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6万元从2015年1月22日按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一、二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率为借款金额2%,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27日。2015年1月22日,被告一、二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一、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率为借款金额2%,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一、二在上述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结婚证、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构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还,对于原告诉请被告一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人民币1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8日按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原告诉请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一、二还共同向原告借款6万元未还,对于原告诉请被告一、二连带返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按人民币6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2日按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一陈志威、被告二李东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王钦城返还借款合计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4年11月28日按10万元为本金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6万元从2015年1月22日按6万元为本金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4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5254元,由被告陈志威、李东玲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秀 萍
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
人民陪审员 白 青 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佩珏(兼)
书 记 员 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