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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19号

王美霞与王三、越存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霞,越存锡,王三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霞,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越存锡,又名越存喜,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三,又名王毅,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美霞与王三、越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美霞与被执行人王三、越存喜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王美霞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终结(2015)杭民一初字第2727号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乌尼尔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