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霞,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越存锡,又名越存喜,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三,又名王毅,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美霞与王三、越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美霞与被执行人王三、越存喜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王美霞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终结(2015)杭民一初字第2727号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乌尼尔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