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5刑初300号

齐文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齐文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5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文美,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任原阳县阳阿乡土山村村支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原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班义梅、李金龙(实习),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文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江出庭支持公诉,证人吴某、孙某1、齐某1,被告人齐文美及其辩护人班文梅、李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齐文美以高利息为诱饵,以口头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吸收孙某3、马某1、田某1、李某1、陈某、龚某、周某1等143人存款共计8979200元,已返还存款6461660元,至今仍有存款2517540元未返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齐文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左某、孙某2之、孙某3、孙某4、马某1、田某1、孙某5、李某1、孙某6、马某2、马某3、郭某、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陈某、龚某、李某2、马某8、齐某2、张某1、李某3、周某1、马某9、孙某7、马某10、田某2、孙某8、孙某9、王某1、李某4、马某11、杨某、齐某1、孙某10、孙某11、李某5、马某12、别某、周某2、李某6、孙某12、马某13、齐某3、齐某4、王某2、李某7、马某14、马某15、马某16、李某8、段某、张某2、齐某5、齐某6、马某17、张某3、李某9、齐某7、孙某13、彭某1、齐某8、孙某14、朱某、齐某9、齐某10、马某18、李某2、李某10孙某15的证言,书证原阳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阳阿乡土山村齐文美、齐金广涉嫌非法集资相关情况的报告、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齐文美给齐金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的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开户资料信息、证明、照片、询问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证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照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证明、警员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还款名单、收到条、证明、账本复印件、关于齐文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债权登记公告、借条、收到条、鉴定资质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齐文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内判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己归还吸收的部分存款,未归还的有2517540元,利息不应折抵本金,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文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数没有那么多,其应是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齐文美有准自首情节,归还的利息应折抵本金,系从犯,吸收亲友的存款亲友出具有谅解书,应从总额中扣除,归还了部分存款,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齐文美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齐文美以高利息为诱饵,以口头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吸收孙某3、马某1、田某1、李某1、陈某、龚某、周某1等143人存款共计8979200元,已返还存款6461660元,至今仍有存款2517540元未返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齐文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年2月份,其听齐金广说在县城开一个亿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在其家设个点,吸收群众存款,齐金广说有手续,融资这事与国有政策没有冲突,之后其开始在村里融资,到现在为止在村里融了286万元左右。是以高利息、打白条、口相传的方法在附近进行非法集资的,融资的286万元钱都存到齐金广投资担保公司了,与齐金广算过一次账,融了大约40万元,给了其2000元,齐金广从2014年9月24日以后不来拿钱了。2014年9月24日之后又集资的991000元陆续支付给取钱的集资群众了,给的都是本金及利息,在吸收村民存款时,有记录的账本的事实。(二)证人证言证人孙某7、马某10、田某2、孙某8、孙某9、王某1、李某4、马某11、杨某、齐某1、孙某10、孙某11、李某5、马某12、别某、周某2、李某6、孙某12、马某13、齐某3、齐某4、王某3、李某7、马某14、马某15、马某16、左某、孙某2之、孙某3、孙某4、马某1、田某1、孙某5、李某1、孙某6、马某2、马某3、郭某、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陈某、龚某、李某2、马某8、齐某2、张某1、李某3、周某1、马某9、李某8、段某、张某2、齐某5、齐某6、马某17、张某3、李某9、齐某7、孙某13、彭某2、齐某8、孙某14、朱某、齐某9、齐某10、马某18、李某2、李某10、孙某15的证言证明其在被告人齐文美处存款的事实。(三)书证1、原阳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阳阿乡土山村齐文美、齐金广涉嫌非法集资相关情况的报告证明2016年初,阳阿乡土山村群众陆续到县信访局和处非办反映该村党支部书记齐文美涉嫌非法集资。经阳阿乡人民政府初步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据齐文美本人谈,所吸收存款全部转给其远房侄子齐金广,齐金广已失联多时的事实。春节过后,处非办通过阳阿乡政府约谈齐文美,但反馈的信息是春节前齐文美已不再露面,至今失去联系,从而导致集资群众情绪偏激。建议由公安机关早日立案,依法查处。2、关于齐文美给齐金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的情况证明被告人齐文美所书写本案发生的事情经过。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开户资料信息证明被告人齐文美以及曹霞、齐某10、齐某9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4、证明证明齐长彬、齐金广常年不在家居住,现无法联系。5、照片、询问通知书证明2016年5月23日,侦查人员到齐金广家下达询问通知书的情况。2016年8月2日、2016年10月17日,侦查人员两次向齐金广家属下达对齐金广的询问通知书。6、民事调解书证明2015年12月30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陈新庆与齐文美达成协议,齐文美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陈新庆23500元。7、证明证明被告人齐文美吸收存款时向存款人所写的证明,内容为存款人姓名、存款的金额、存款期限以及约定的利息。8、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齐金广名下有天津福斯康达科技有限公司,齐金广、齐长彬名下有河南迈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齐文美无前科的事实10、到案证明证明2016年5月3日9时,耳目发现齐文美在原阳县阳阿乡土山村一代销店出现,后举报至原阳县经侦队民警连世锋,当日10时许,齐文美被经侦大队民警抓获的事实。11、警员基本信息证明侦查人员身份。12、调取证据清单、还款名单、收到条、证明证明齐文美归还部分存款人本息的情况。13、调取证据清单、账本复印件证明齐文美个人账本记录的吸收存款以及还本付息情况。14、关于齐文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债权登记公告、照片证明2016年8月1日,原阳县公安局发布公告,请齐文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相关存款人进行债权登记和确认的事实。15、借条证明齐金广从齐文美那拿走存款的情况。(四)鉴定意见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齐文美从2011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吸收存款8979200元,涉及143人,已返还存款6461660元,未归还存款2517540元,齐金广欠齐文美2884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齐文美的犯罪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文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齐文美向14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文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齐文美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内依法判处的建议适当,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文美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归还吸收的部分款项,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文美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数没有那么多,其应是从犯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齐文美归还的利息应折抵本金,系从犯,被告人齐文美有准自首情节,归还的利息应折抵本金,吸收亲友的存款亲友出具有谅解书,应从总额中扣除,建议对被告人齐文美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齐文美违法所得依法应继续予以追缴后返还各集资参与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文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齐文美违法所得人民币251754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郭红文

人民陪审员  张惠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娄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