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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2128号

伊宁市人民法院与卞有为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宁市人民法院,卞有为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热西提·艾沙江,院长。

被执行人:卞有为,住霍城县。本院受理的被告卞有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银行、证券、车辆、土地、房产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卞有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康    健

审 判 员 顾    斌

代理

审判员 魏    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