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许益友,男,1945年10月16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严锦华,男,1965年11月23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许益友申请严锦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严锦华应支付申请人许益友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严锦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良琪
审判员 陈小龙
审判员 徐学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