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57号原告清苑县金水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滕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78523104H。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旺,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庆,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发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外环路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23361264X。法定代表人宋淑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金水湾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交纳6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戎福友
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
人民陪审员 赵建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芹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