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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157号

清苑县金水湾纸业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发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苑县金水湾纸业有限公司,保定市发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57号原告清苑县金水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滕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78523104H。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旺,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庆,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发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外环路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23361264X。法定代表人宋淑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金水湾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交纳6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戎福友

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

人民陪审员  赵建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芹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