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671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饰界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云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家饰界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