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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434号

陈德生与陈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生,陈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8民初434号原告陈德生,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陈成立,男,58岁,汉族,住清苑区。

原告陈德生与被告陈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生、被告陈成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同一村民,被告建织布厂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378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归还我一部分本金,现还欠我本金22500元,由被告签下的欠条为证。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身体有病,我把病看好后,该怎么给就怎么给,一分也不欠他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建织布厂时向原告借款37800元,被告归还原告部分本金后,尚欠原告本金22500元,利息20095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陈成立签名的2003年11月26日的欠条一张,原、被告对此无异议。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于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本金2000元,自愿放弃利息20095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成立拖欠原告借款22500元及利息20095元,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亲自签名的欠条为证,被告对欠原告款及利息并无异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2000元的本金,自愿放弃利息,合法有据,本院应尊重其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2017年4月起,被告陈成立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陈德生借款2000元,直到还清原告借款22500元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交纳1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