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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701号

定远县人民法院、杜珊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杜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1873-4。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杜珊珊,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29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杜珊珊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杜珊珊的存款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