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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940号

刘庆君申请执行徐海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庆君,徐海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君。被执行人徐海俊。本院在执行刘庆君申请执行徐海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海俊拒不履行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徐海俊名下银行存款8424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晁震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