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君。被执行人徐海俊。本院在执行刘庆君申请执行徐海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海俊拒不履行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徐海俊名下银行存款8424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晁震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