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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马银宝与被执行人陶庆祥、郑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银宝,陶庆祥,郑万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马银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陶庆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郑万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马银宝诉被告陶庆祥、郑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二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马银宝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103200元、诉讼保全费10500元,并承担执行费683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庆祥、郑万凤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陶庆祥、郑万凤银行存款5205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