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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32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刘冬梅、彭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刘冬梅,彭高峰,魏北京,高永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2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

被告:刘冬梅,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彭高峰,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魏北京,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高永莉,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刘冬梅、彭高峰、魏北京、高永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玉爱

代理

审判员  董敬敬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