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2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
被告:刘冬梅,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彭高峰,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魏北京,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高永莉,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刘冬梅、彭高峰、魏北京、高永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玉爱
代理
审判员 董敬敬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