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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521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2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新辉,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马秋霞

审 判 员  张新国

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