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2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新辉,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马秋霞
审 判 员 张新国
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2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新辉,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马秋霞
审 判 员 张新国
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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