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佳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通,男,汉族。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佳豪、李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李佳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34425.63元。
二、被告李通对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债务向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李佳豪、李能共同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佳豪借款抵押物为陕A94R**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雪佛兰牌SGM7202EAAB,发动机号143391201,车架号LSGGG54Y5FS022729)一辆。本案执行费4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佳豪、李通银行存款35501.6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佳豪名下陕A94R**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雪佛兰牌SGM7202EAAB,发动机号143391201,车架号LSGGG54Y5FS022729)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
审判员 于 秦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