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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129号

曾桂平与张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桂平,张惠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129号

原告:曾桂平,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张惠锋,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平诉被告张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桂平负担。

审判员  肖吉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