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61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荣,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
被告:姚某。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钟某、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理。
原告徐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永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传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