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161号

徐某与钟某、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钟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61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荣,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

被告:姚某。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钟某、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理。

原告徐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永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传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