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孙广和,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定远县三和集镇槐墟村原党总支书记,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吴汉,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定远县三和集镇槐墟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总支书记,住定远县,户籍地定远县。
被执行人:夏本根,曾用名夏本庚,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定远县三和集镇槐墟村原文书,住定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广和、吴汉、夏本根执行贪污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皖11**执7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