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703号

定远县人民法院、孙广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孙广和,吴汉,夏本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孙广和,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定远县三和集镇槐墟村原党总支书记,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吴汉,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定远县三和集镇槐墟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总支书记,住定远县,户籍地定远县。

被执行人:夏本根,曾用名夏本庚,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定远县三和集镇槐墟村原文书,住定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广和、吴汉、夏本根执行贪污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皖11**执7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