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负责人孙浩青。被执行人芦建场,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梅英,女,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芦爱华,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振起,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芦建场、李梅英、芦爱华、李振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玉景
审判员 于颂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崇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