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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恢22号

胡存珍与胡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存珍,胡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胡存珍。被执行人胡华祥。本院在执行胡存珍与胡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存珍与胡华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华祥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尊玖

审判员  罗和武

审判员  张 链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礼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