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胡存珍。被执行人胡华祥。本院在执行胡存珍与胡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存珍与胡华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华祥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尊玖
审判员 罗和武
审判员 张 链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礼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