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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63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金开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金开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杜书平,邓西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6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79291-1。负责人吴岩,任该行行长。被告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3267834227359。法定代表人杜书平,任董事长职务。被告南阳金开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326689733043W。法定代表人梁明贵,任董事长职务。被告杜书平,男,汉族,1968年7月河南省淅川县放22211X。

被告邓西敏,女,汉族,1972年3月河南省淅川县放街***号,与杜书平180021,原告交通银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金开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杜书平、邓西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靖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