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393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
被告:孙承茂,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孙小兰,女,藏族,生于1986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小金县。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承茂、孙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2月27日,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子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