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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393号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承茂、孙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承茂,孙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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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393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

被告:孙承茂,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孙小兰,女,藏族,生于1986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小金县。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承茂、孙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2月27日,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子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