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4271号

陈卫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卫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李广

裁判文书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271号

申请执行人:陈卫东,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李广,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郭瑞力

人民陪审员  武香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