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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176号

吕建国、吴小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建国,吴小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176号

申请执行人:吕建国,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夏小钿,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吴小新,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建国与被执行人吴小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小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