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破3号
申请人:北京精欧亚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1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丁良胜,总经理。
被
申请人:北京平乐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286室。法定代表人丰宏伟,总经理。申请人北京精欧亚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简称精欧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后,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未查找到被申请人财产,故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平乐园公司作为债务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受理条件。现申请人精欧公司在申请平乐园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提交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精欧亚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平乐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幼亭
审 判 员 尤文静
代理
审判员 王筠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