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885号
原告:康某某,女,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某,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