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181号原告何文华,女,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观泉村*组**号。被告赵勍,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号。
原告何文华与被告赵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何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文华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