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1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丽,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肃北县飞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滨河路银海招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越远,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丹因与被上诉人肃北县飞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370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调取了新证据,致原审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耀泽
审 判 员 张小青
代理
审判员 茹丽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妍